随着中国向创新强国迈进,“知识产权保护”已然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关键,成为现代中国发展摆在台面上亟需解决完善的课题。
4月25日,恰逢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知识产权报社联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办事处共同举办的“2019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在北京召开。作为知识产权界重磅级论坛,现场邀请了数十位著名的司法知产专家以及不少陷于品牌知产纠纷的企业相关负责人对现存突出的热点话题进行交流与探讨,以求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其中,被列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苏州稻香村也被受邀参与本次论坛,稻香村集团品牌负责人刘志勇先生以嘉宾身份与大家分享了品牌发展与维护的心得体会。
老字号品牌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面临众多困扰。刘志勇先生在会上向大家坦言,“近十年来由苏州稻香村牵头进行打假维权的案件高达一百多起,并且在多地展开的维权均获得当地法院的支持。”与此同时,刘志勇先生也表达出了自己的疑问,“在维权打假行动中,唯独和北京稻香村的系列诉讼让我们倍感困惑。”他进一步表示,以稻香村“扇形标”案为例,苏州稻香村在原有3006糕点类别的基础上仅将圆形图章变为扇形图章进行申请注册,这原本是企业正常发展的改进性注册,可竟然被北京稻香村申请异议掉了,苏州稻香村在符合企业经营的正常延展性注册扇形“稻香村”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这使他倍感困惑;且判决中完全不顾及苏州稻香村对“稻香村”品牌二百余年的贡献,仅就北京稻香村近些年对北京地区的贡献据以定案,亦使他倍感困惑。目前,这一案件正在最高检抗诉中。
近年来,老字号之间的商标权属纷争与权利冲突屡见不鲜,南北稻香村双方之间的纷争在老字号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因而引发业界广泛关注与热议。
据了解,苏州稻香村创始于1773年(乾隆三十八年),是“稻香村”品牌和字号的创始者,历经清朝、民国、新中国成立、公私合营、国营及改革开放民营等历史阶段,至今已持续经营246年,拥有非常清晰的技艺传承谱系,目前传至第六代。长久以来,“稻香村”作为字号和商标被持续使用在店招、门头和产品包装上,2013年糕点类“稻香村”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紧随时代步伐,苏州稻香村从苏州走向世界,至今已发展成为在全国拥有10家现代化生产中心,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并出口到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大型食品集团企业,向全世界传递中式糕点独特的文化魅力。从国内畅销到国外热卖,苏州稻香村在推动“稻香村”品牌发展上做出了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
面对老字号陷入的纠纷困境,著名知识产权专家程永顺表示,“解决纠纷的根本前提是厘清历史传承。应当梳理清楚‘稻香村’这一金字招牌的历史传承和真正来源,并得到充分保护,还社会公众以真相,避免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经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平台显示,北京稻香村注册于1984年,但是其官网上却写着企业传承于1895年创立的“稻香村南货店”。据史料记载,“稻香村南货店”早就于1926年关张歇业,再无后续,事实证明与历史上的“老字号”稻香村没有血缘关系。但北京稻香村还于1988年摹仿苏州稻香村食品厂的“禾”商标申请注册“三禾”商标,并在1996年申请注册“稻香村”商标且核定使用商品并不包括糕点和月饼,后面北京稻香村又于2003-2008年期间,两次向苏州稻香村申请获得糕点类“稻香村”商标许可合同,以“稻香村”之名进行糕点、月饼商品的推销。
“保护‘中华老字号’最核心的是保护世代传承下来的、具有良好信誉的中华民族传统品牌。”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刘春田教授曾指出,任何攀附世代传承关系、虚构悠久历史,以违法违规、有失诚信的行为而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甚至以此“老字号”逐步申请注册相关商标取代真正的“中华老字号”的做法,都不符合商务部启动“振兴老字号工程”、保护“中华老字号”的宗旨,应加以甄别和纠正。
“‘稻香村’案的焦点是‘稻香村’标识的权利归属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认为,法院在确定商业标识的权利归属时,应当以尊重事实为基准,尽可能地查明以下重要事实:哪一方使用在先,哪一方建立了长期持续的良好商誉,哪一方存在傍名牌乃至虚假宣传的情形,哪一方构成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等等。
以刘志勇先生在论坛上提及的“扇形标”困惑一案为例,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的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混淆,但如果不存在混淆之虞,即使商标标识构成要素相似,也要综合其它应当考量的因素,比如从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评判与认定是否给予注册。
合法性之一:长期使用“稻香村”字号和商标,已构成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
苏州稻香村自创立以来在核定使用的糕点、月饼和面包等商品范围内使用“稻香村”字号进行宣传,在糕点类商品上“稻香村”品牌已经形成良好商誉且拥有稳定的消费群体。从消费者角度来看,购买商品时并不是看上面DXC三个大写字母或整个圆形,识别商品来源的核心信息其实是“稻香村”三个字,“稻香村”基础圆形图章商标和扇形标均包含有“稻香村”文字。并且苏州稻香村所拥有的“稻香村”基础圆形图章商标于2013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已经在市场和消费者心中享有较高美誉度,形成独特的“稻香村”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苏州稻香村作为合法权益人,有权利禁止其他厂商在糕点、月饼和面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或使用任何其他类似于“稻香村”名称的商标。
“苏州稻香村在糕点等商品上对‘稻香村’拥有在先字号权、在先注册商标权以及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其在糕点等商品上对‘稻香村’文字拥有排他权。”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看来,因为长期在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文字信息的标识,已经使得苏稻在糕点类商品与“稻香村”建立和形成了特定的联系与商誉,苏州稻香村使用“稻香村”是对其字号的延伸、合理使用,其有权在糕点等商品上正当延伸使用稻香村“扇形标”。
合法性之二:商标注册时间早,拥有商标保护在先权利
苏州稻香村圆形图章基础商标注册于1982年,而北京稻香村成立于1983年,苏州稻香村商标的注册时间比北京稻香村业成立时间还早。据资料显示,两者都是把“稻香村”三个字作为显著性要素,其商标构成具有相似性。
对此,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教授曾发表过看法:“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法律规定应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和指定商品一旦注册成功就受到法律保护,商标保护的本质包括保护商标的专用权,由此推论,北京稻香村的‘稻香村’商标本是不应被给予核准的,但却突破商标保护限制注册成功,这也是造成‘扇形标’纠纷案件的根源所在。”
在“扇形标”一案中,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无论是基于历史的角度,还是苏州稻香村注册及长时间使用“稻香村”商标,已经在消费者心中形成糕点、月饼类的“稻香村”品牌形象,这都意味着确定了“稻香村”商标自身的权利边界,包括专有使用权范围和禁止权范围。举个简单的例子,消费者提到“稻香村”只会想到糕点月饼,而非联想到饺子包子。
据语言学基本原理和常识,内涵越丰富,外延越狭窄。如对于专利而言,一项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越多,其权利要求范围就越小。在冯晓青教授看来:“三禾+北京+稻香村”与“稻香村”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能因为北稻使用了“三禾+北京+稻香村”,便认可其同时顺带使用了“稻香村”,“稻香村”的范围与外延要远远大于“三禾+北京+稻香村”。商标专用权有其特有的权利边界,如果认可北京稻香村在“三禾+北京+稻香村”商业标识上的商誉会自动延伸到“稻香村”,就会不合理、亦不合法地扩大北京稻香村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苏州稻香村在糕点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稻香村”基础圆形图章商标,并围绕着该商标在糕点等商品上取得了巨大的市场份额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分析指出,即使北京稻香村的“稻香村”商标被认定为注册驰名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以驰名商标跨类对抗或者以未注册驰名商标同类对抗或以“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对抗在先注册且市场知名度极高的“稻香村”基础圆形图章商标注册人使用稻香村“扇形标”,都需要审慎分析市场实际情况、考虑双方行为的正当性。
苏州稻香村拥有的基础圆形图章商标在糕点等商品上具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稻香村”是苏州稻香村连续使用200余年的老字号。苏州稻香村受让并大量使用“稻香村”基础圆形图章商标是在进一步强化在糕点等商品上的权利,不能反而限制苏州稻香村在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其他以“稻香村”为显著性标识的商标。因此,苏州稻香村在自己圆形图章基础商标“糕点、月饼”这一原有范围内进行延伸性注册,属于典型的基于基础商标商誉延伸在原有范围内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合法性。
法律的公平审判与否,将会真实反映在市场的发展上,借“稻香村”案件透其本质,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刘春田教授则表示,创新是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是第一财产权。诚然,如果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企业倾向于模仿彼此商标,原版照抄产品,将会扰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鉴往知来,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公平,应该是基于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比如企业、司法机构、权威专家等,站在不同的立场与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解读,这样综合得出来的声音才会是立体全面的,而非片面之词。就如刘志勇先生在会上发出的心声一样,衷心希望与坚信国家能继续出台相关法律政策,有效提升商标审查质效,助推品牌经济发展。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我国法制的完善,作为字号和商标拥有者,苏州稻香村或将迎来属于老字号身正清明的黎明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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